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市場,建立科學、公正的能力評價體系,提升服務機構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推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專業化。依據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團體標準《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評價規程》(T/CWEC 52-2024),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能力評價和相應等級確定。
第三條 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愿、誠信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評價周期為每年一次。已獲得B級、C級的服務機構,在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能力評價。
第五條 評價等級有效期為3年,評價等級有效期滿后,原評價等級自動失效。再次申請評價等級的,應按初次申請程序重新辦理。
?
第二章 評價條件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二)從事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3年及以上,且評價期(自申報截止之日起向前推3年)內具有相關工作業績;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依法納稅,評價期內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嚴重失信行為等;
(四)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在評價期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五)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在評價期內,不存在因自身主要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第七條 滿足以上基本條件后,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自愿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八條 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評價實行打分制,依據《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評價規程》(T/CWEC 52-2024)進行評價打分。
第九條 評價程序包括初審、材料評審、現場抽查、審定、公示和公告等環節:
(一)初審。中國水利企業協會相關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不符合基本條件或材料不完整的單位予以淘汰。
(二)材料評審。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與賦分。
(三)現場抽查。依據材料評審得分及申報單位業務類型分布,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四)審定。組織召開評價工作委員會會議,對評價情況進行審定。
(五)公示。對審定評價等級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將組織核查處理。
(六)公告。公示無異議(包括核查處理后消除異議)的單位評價等級,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行文發布。
?
第四章 評價工作委員會與評價專家
第十條 中國水利企業協會組織建立評價工作委員會,評價工作委員會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水利行業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領導與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十一條 評價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安全質量部,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評價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應不少于委員會組成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開會。
第十三條 評價工作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會議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審定通過。
第十四條 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征集組建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全部從專家庫中抽選,組建若干評價小組負責申報材料的評審與賦分。
?
第五章 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評價結果按分值劃分等級。
(一)分值90分及以上為A級;
(二)分值80分(含80分)-90分為B級;
(三)分值60分(含60分)-80分為C級;
(四)分值低于60分的,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評價等級是體現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能力、專業水平和信譽的重要標志,可作為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或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選擇服務機構的重要依據,也可作為政府監管、行業表彰、信用評級以及評價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競爭能力的參考依據。
?
第六章 工作紀律與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評價組織單位和相關單位要實事求是、嚴格把關、客觀評價,確保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條 評價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或評價結果有異議,均可向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反映、舉報,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九條 在申報過程中,如發現或有人舉報申報單位的資料有弄虛作假、欺騙、隱瞞等違規行為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評價資格。
第二十條 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模式,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建立“水利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評價數據庫”。在評價等級有效期內,服務機構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所述事故或事件的,經核實后撤銷其評價等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評價等級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二十二條 評價工作委員會委員及有關評價專家、評價工作人員在評價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價內容,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一經發現,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評價委員會職務或評價專家資格。
?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負責解釋。
官方微信公眾號

位置: